鄭書宏律師團 李德鳳律師
2013年王某在某市食品批發市場租賃一個門市部做東北大米批發生意,分別向前A公司訂購大米三百噸米,向B公司訂購大米二百五十三噸大米,向C公司訂購大米六十噸,向D公司訂購大米六十噸。王某陳述,這些供應商王某先前并不認識,是他們主動聯系人進行合作,王某向這些供貨商訂購大米采取的是先貨后款的交易方式,交易中并未簽訂任何書面的買賣合同或者其他訂貨憑證,交易方式為:供貨商發貨,通過火車將大米運輸至門市,運貨單上寫明是王某本人收,收貨地址為王某本人租賃門市部地址。王某收到貨后不定期向這些供貨商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了貨款。
王某本人在經營大米生意前尚欠第三人借款,因此王某將本應向大米供貨商支付的部分貨款用于歸還了之前的借款。也因此導致王某至今欠付這些大米供應商的貨款共計一百八十萬余元。
現該大米供應商正在向王某不停催收該貨款,在王某無法及時支付的情況下,王某擔心他們可能采取向公安機關刑事報案的手段追究王某的相關刑事責任,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王某償還該筆欠款。
二、律師意見
(一)關于王某可能面臨的刑事法律風險
1、侵占罪的刑事法律風險
侵占罪及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因王某向大米供應商訂購大米并未有任何書面的憑證,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法認定,因此王某是向大米供應商訂購大米還是代為保管大米無法認定。在此情況下,若大米供應商以王某僅為其大米的代為保管方為由向公安機關報警,則因該大米已經銷售完畢,王某無法返還該大米亦無法支付該大米相應的貨款,從而存在被公安機關認定為將代為保管的財務非法占為己有構成侵占罪立案偵查,面臨承擔侵占罪的刑事法律風險。
2、詐騙罪的刑事法律風險
詐騙罪及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br/>根據《刑法》的規定,詐騙罪是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而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從王某提供的情況分析,因王某在與大米供貨商進行合作前,實際上是沒有支付相應貨款的經濟實力,但是王某隱瞞了該情況,并在后續合作中增加了大米的訂貨量,增加的這部分訂貨量王某本身是沒有支付的能力的。從此角度分析,王某在明知自己沒有支付能力的情況下,隱瞞該真相仍然向大米供應商訂購大量大米,導致最終無能力支付貨款,從而存在被公安機關認定為構成詐騙罪立案偵查,面臨承擔詐騙罪的刑事法律風險。
(二)關于該法律風險的解決對策
向欠付大米貨款供應商簽訂對賬單,確定雙方的買賣合同關系,一定程度上消除侵占罪的刑事法律風險。邀請欠付大米供應商對王某的經營店考察、對方協商償還貨款事宜并簽訂還款計劃書,一定程度上消除詐騙罪的刑事風險以及民事訴訟風險。
在日常經營行為中,商業欠款行為極易轉化為刑事詐騙等犯罪,因此書面的交易合同和憑證是保護自身合法權益重要證據,作為交易行為的雙方都應當引起注意,避免在發生欠款或者欠付貨物的情況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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